政之大綱有二,二者何也?賞罰之謂也。人君明乎(《御覽》卷六百三十六作 于 )賞罰之道,則治不難矣。夫賞罰者(《治要》無 夫 字),不在乎必重,而在於必行。必行則雖不重而民(《御覽》作 人 ,下同)肅( 肅 字原缺,據《治要》、《御覽》補。程本、四庫本作 懼 ,蓋以意補),不行(《治要》作 必不行也 )則雖重而民怠,故先王務賞罰之必行也( 也 字原脱,據《治要》補)。《書》曰: 爾無不信,朕不食言。爾(《御覽》作 汝 )不從誓言,予則孥戮汝,罔有攸赦。
天生烝民,其性一也。刻肌虧體,所同惡也;被文垂藻,所同好也。此二者常存而民不治,其身有由然也。當賞者不賞,當罰者不罰。夫當賞者不賞,則爲善者失其本望,而疑其所行;當罰者不罰,則爲惡者輕其國法,而怙其所守。苟如是也,雖日用斧鉞於市,而民不去惡矣;日錫爵禄於朝,而民不興善矣。是以聖人不敢以親戚之恩而廢刑罰,不敢以怨讐之忿而廢慶賞,夫何故哉?將以有救也。故《司馬法》曰: 賞罰不踰時,欲使民速見善惡之報也。 踰時且猶不可,而况廢之者乎!
賞罰不可以踈(《治要》作 疏 ,下同),亦不可以數:數則所及者多,踈則所漏者多。賞罰不可以重,亦不可以輕:賞輕則民不勸,罰輕則民亡懼(《治要》作 不懼 ,無 民 字);賞重則民徼倖,罰重則民無聊(原注:一作 不聊生 。)。故先王明恕以聽之(此五字原作 明庶以德之 ,據《治要》改。 王 字程本、四庫本誤作 生 ,餘同底本),思中以平之,而不失其節也( 也 字原脱,據《治要》補)。故《書》曰: 罔非在中,察辭於差。 夫賞罰之於萬民(《治要》作 人 ),猶轡策之於駟馬也,轡策之( 之 字原脱,據《治要》補)不調,非徒遲速之分也,至於覆車而摧轅;賞罰之不明也(《治要》無 也 字),則(《治要》無 則 字)非徒治亂之分也,至於滅國而喪身。可不愼乎!可不愼乎!故《詩》云: 執轡如組,兩驂如舞。 言善御之可以爲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