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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一·汉二帝治盗

《容斋随笔》 · 南宋·洪迈

287 字 本篇无成语出处

汉武帝末年,盗贼滋起,大群至数千人,小群以百数。上使使者衣绣衣,持节虎符,发兵以兴击,斩首大部或至万余级,于是作 沈命法 ,曰: 群盗起不发觉,觉而弗捕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 其后小吏畏诛,虽有盗,弗敢发,恐不能得,坐课累府,府亦使不言。故盗贼浸多,上下相为匿,以避文法焉。光武时,群盗处处并起。遣使者下郡国,听群盗自相纠擿,五人共斩一人者除其罪。吏虽逗留回避故纵者,皆勿问,听以禽讨为效。其牧守令长坐界内有盗贼而不收捕者,及以畏懦捐城委守者,皆不以为负,但取获贼多少为殿最,唯蔽匿者乃罪之。于是更相追捕,贼并解散。此二事均为治盗,而武帝之严,不若光武之宽,其效可睹也。

汉武帝末年,盗贼越来越多,大的团伙多达数千人,小团伙也有百人之多。皇帝派遣使者身着绣衣,持节握符,发兵进剿,斩首大团伙盗贼多至万余级,于是制定“沉命法”,规定:“盗贼团伙出现而没有发觉,发觉了而没有捕获满额的,二千石以下以至主事小吏都处死刑。”此后小吏害怕被杀,即使有盗贼,也不敢上报,担心抓捕不了,被上级考核累及郡府,郡府也令其不要上报。所以盗贼越来越多,上下相互隐瞒,以躲避法律条文制裁。汉光武帝时,盗贼团伙到处都是。皇帝派遣使者下至郡国,听任群盗互相纠举揭发,五个盗贼共同斩杀一贼的免其罪行。小吏即使逗留回避故意放纵盗贼,也一概不予追究,只看抓捕剿灭的成效。自牧守至令长等各级官员因境内有盗贼而不抓捕的,以及因为畏惧软弱弃城失职的,都不视为过失,只以捕贼数量为考核依据,唯有藏匿盗贼者才会被判有罪。于是群盗互相抓捕,团伙土崩瓦解。这两件事都是惩办盗贼的,而汉武帝之严厉,不如光武帝之宽缓,其效果一目了然。

白话译为通读参考,非定本;疑难处仍以原文与注疏为准。

拼音由机器标注,多音字与生僻字可能读错,仅供诵读参考。 原文取自 NiuTrans/Classical-Modern 开源语料;个别篇目的作者与成书年代历代有异说,本页不作考订。 全站白话进度 1004/9127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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