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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人为自己的主人效力。
文献记载:《三国志·魏志·曹爽传》裴松之注引《世语》及爽解印绶,将出,主簿杨综止之曰‘公挟主握权,舍此以至东市乎?’爽不从。有司奏综导爽反,宣王曰‘各为其主也。’宥之,以为尚书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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