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统》载唐大和七年敕: 准令,国忌日唯禁饮酒举乐,至于科罚人吏,都无明文。但缘其日不合釐务,官曹即不得决断刑狱,其小小笞责,在礼律固无所妨,起今以后,纵有此类,台府更不要举奏。 《旧唐书》载此事,因御史台奏均王傅王堪男国忌日于私第科决作人,故降此诏。盖唐世国忌休务,正与私忌义等,故虽刑狱亦不决断,谓之不合釐务者此也。今在京百官,唯双忌作假,以其拜跪多,又昼漏已数刻,若单忌独三省归休耳,百司坐曹决狱与常日亡异,视古谊为不同。元微之诗云: 缚遣推囚名御史,狼藉囚徒满田地,明日不推缘国忌。 又可证也。
《宋刑统》记载唐文宗大和七年敕:“依据律令:‘国丧忌日,只禁止饮酒、奏乐。’至于处罚吏民,没有明文规定。但因为这一天不该处理事务,所以官府就不能断案,至于那轻微的处罚,在礼制、律令方面都无妨碍。从今以后,即使有这类事,御史台也不用再检举。”《旧唐书》记载此事,因为御史台奏均王师傅王堪的儿子于国丧日在私宅处罚工匠,所以颁布这道诏书。唐代国忌日暂停处理事务,正和私忌日的道理一样,所以即使有案件也不判断,说是不该处理事务,就是指这个。现在京城各部门,只有双忌才给假,因为拜跪多,加之白天上朝已几个时辰。倘若只是单忌,仅三省官员可休假,其余各部门上班断案,与平日没有两样,较之古时制度有所不同。元微之诗云:“缚遣推囚名御史,狼藉囚徒满田地。明日不推缘国忌。”又可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