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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段

《开元占经》 · 唐·瞿昙悉达

27809 字 本篇无成语出处

雹或杀飞鸟者,此人君信谗佞之言,行谪罚于废人。”《月令》曰:“仲夏行冬令,则雹冻伤谷。”《感精符》曰:“大臣擅法,则雨雹。”京房曰:“雹下,或毁瓦,碎破车,杀马牛者,此人君任小人,伐其人;雹下尽剥树木之枝,又害五谷者,此人君赋敛酷,民有杀者;雹下,或多状如积雪者,此臣欲弑君也;雹下,或尽败人禾稼者,此人君因春夏庶人有罪,执杀之;雹下,或霜俱降者,此人君私邪人从后退而诛之;雹下,极地而曎者,此人君私施邪人而下成之;雹下,或状如积水者,此臣欲杀人君;雹下,或多芒,状如雪者,此人君欲害人而甚者;雹下,或如梨实者,此人君大乱庶人而恶甚者;雹下,或与风俱降者,此人君施大乱其寒过度罚深;雹下,或状如珠者,此人君欲害人而甚也。”《汉书五行志》曰:“大雨雹,常寒之罚。武帝元封三年十二月,雨雹,大如马头;宣帝地节四年,山阳、济阴雨雹,如鸡子,深二尺五寸,杀二十余人,皆霍氏诛征也。”《续汉书五行志》曰:“孝安永初三年,雨雹,大如雁子,伤稼。是时,邓太后专阳政。”《晋中兴书》曰:“太和三年四月,雨雹,是时海西昏乱,相龙朱实等淫逆。太元二十一年四月,雨雹,是时王道子辅政,奸佞竞进,烈宗不能禁绝,王室大乱。”《天镜》曰:“夏雨雹,民饥。”

  

  冰

  《地镜》曰:“冰以春冰,有兵,其岁不成;冰夏冰,胡兵将起,人民无病而死,大饥,民流;秋冰,下臣忧,大兵起。”《左传》:“成公十六年春正月,雨木冰,寒过节,冰著树也。”《谷粱传》曰:“阴阳失度,时寒过节,雨而木冰,志异也,根枝折。”《墨子》曰:“三苗大乱,天命殛之,夏冰。”京房曰:“夏水冰冻者,国君有疾病,民流亡,五谷不成,人民饥。”《说苑》曰:“秦始皇即位,夏冻。”《地镜》曰:“水三月至八月忽有冰者,大兵丧。”《汉书五行志》曰:“刘歆云:阳强不下通,阴弛不上达,故雨而木为冰。木,曲直也。刘向以为:水,阴之隆;木,少阳,贵臣象。此人将有害,则阴气胁木。叔孙乔如出奔,公子偃诛死,公见执辱之异也。”或曰:“长老名木,水为木介,介甲兵象也。”《晋中兴书》曰:“大兴三年二月,雨木冰,其后有王敦之难。”京房《易候》曰:“夏而冻,其乡有流亡。”《地镜》曰:“水冬不冰,易王,或饥兵。”

  

  寒

  京房曰:“有德遭险,兹谓逆命,厥异寒。”《洪范五行传》曰:“听之不聪,是谓不谋,厥罚恒寒。”《晋中兴书》曰:“大兴四年冬,大寒,民冻死。是时,王敦肆乱而天子不能禁,任意,专杀戮,及忠良。”京房《易候》曰:“夏有遗冬,人民行诉;夏而欠寒,其国有急;冬而不冻泽,其乡有疾疫;冬至后十日不冻者,人君不行,刑不严;一曰:缓死罪,不诛。”

  

  

  雾

  《元命包》曰:“阴阳乱为雾。”《庄子》曰:“腾水上溢,故为雾。”《尔雅》曰:“地气发,天不应,曰雾。”董仲舒曰:“太平之世,雾不塞望。”东方朔曰:“凡雾气,不顺四时,逆相交错,微风小雨,为阴阳气乱之象,从寅至辰巳上,周而复始,为逆者不成,积日不解,昼夜昏暗,天下欲分离。”《京房易候》曰:“甲乙有雾,疾疫;丙丁有雾,旱;戊己有雾,邻国有城拔,无军,有土功事;庚辛有雾,兵;壬癸有雾,为水。冬雾及其门,日悬而雾,马驰人起,不雨雾曰兵所走。”《帝王世纪》曰:“黄帝五十年秋七月庚申,天大雾三日三夜,雾除,帝游洛水之上,见大鱼负图书,今《河图帝视萌》篇是也。”《河图》曰:“山,冬大雾十日以上不除者,山崩之候也。山,水脉也。”郗萌曰:“凡雾四合,有虹各见其方,随四时凶气,青黄更相掩。”《运斗枢》曰:“四独雾下,天下宽。”《晋书天文志》曰:“昼雾夜明,臣志得伸。”《孝经洞宝册》曰:“世无道,皇不用孝,法去兵经,五雾并起,苍苍郁郁淫淫,蔽四方。”《天镜》曰:“天雨雾如黄土,百姓劳苦、奔亡、不安,名曰黄雾。”《汉书元后传》曰:“成帝时,王大弟封侯,其夏,黄雾四塞终日。”《晋中兴书》曰:“大宁元年,黄雾四塞,王敦之应。成和元年,大雾,步武不相见,会稽王道子专政之应也。”《陆机别传》曰:“机被诛日,大风折木,天地雾合。”《兵书》曰:“白雾四面围城,必有兵到城下,不出其日。”《史记》曰:“上至平城,匈奴围王,七日大雾,汉使人来往,胡不觉。”《抱朴子》曰:“白雾四面围城,不出百日,大兵至城下。”《黄帝》曰:“雾者,百邪之气,阴来昌阳,奸臣擅君权立威。”《荆州占》曰:“昼雾夜明,臣志得伸;夜雾昼明,臣志不伸;雾终日终时,君有忧色;黄,小雨。”郗萌曰:“雾从夜半至日中不解,遂上为雾,君不悟,行邪政于百姓,过日中而似雨,强气所避。”《河图》曰:“雾乍散,臣欲谋君,为逆者不成,自亡。”《荆州占》曰:“凡雾气四方俱起,百步不见人,名曰昏,不有破国,必有灭门。”甘氏曰:“雾,秋以庚申、辛酉日,气色白,东行为利客,先举兵者胜,后举兵者败。”巫咸曰:“雾,夏以丙丁、巳午日,赤黄气,西行为利客,主人凶。”《海中占》曰:“雾,冬以壬癸、亥子日,气青黑色,南行,兴军动众。”

  

  露

  《元命包》曰:“阴阳散为露。”曾子曰:“阳胜则散为露。”蔡氏《月令》曰:“露者,阴液也,曎为露。”《论衡》曰:“露,秋气所生也。”《易通卦验》曰:“立秋,白露下。”《元命包》曰:“露以润草。”《运斗枢》曰:“天枢得则甘露浊。”《五经通义》曰:“和气津凝,为露从地出。”《礼运》曰:“圣王所以为而弗悖也,天降甘露,地出醴泉。”《命历序》曰:“桀纣无道,露冬下。”《吕氏春秋》:“伊尹说汤曰:水之美者,三危之露;和之美者,雩揭之露,其色紫。”《地镜》曰:“图视山川,多露无霜者,其下有美玉。”《瑞应图》云:“耆老得敬,则柘受甘露;尊贤爱老,不失细微,则竹苇受甘露。”

  

  霾 噎(噎,于计切,阴而风也。)

  《尔雅》曰:“风而雨土,为霾。”郝萌曰:“凡天地四方,昏蒙若下尘,十五日以上,或一月,或一时,雨不沾衣而有土,名曰霾。故曰:天地霾,君臣乖,若不大旱,外人来。”《尔雅》曰:“阴而风为噎。”《说文》曰:“噎,天地阴沉也。”《纪年》曰:“帝辛受时,周大噎。周昭王十九年,天大噎,雉兔皆震。惠成王元年,昼晦。十六年,邯郸四噎,室多坏,民多死。”

  

  霰

  《说文》曰:“霰,稷雪也。从雨,散声。”《释名》曰:“霰,星也。水雪相搏,如星而霰。”曾子曰:“阴之专气为霰。”《尔雅》曰:“霰为消雪。”郭璞注云:“霰水雪杂下,故为消雪也。”《毛诗》曰:“如彼雨雪,先集维霰。”注云:“霰,暴雪也。或云:雪上遇温气而搏之,霰也。”

  

  霁

  《说文》曰:“霁者,雨止也,云罢貌。”《晋中兴征祥说》曰:“咸和四年,阴霖五十余日,苏峻灭后,乃霁。”《魏略五行志》曰:“延康元年,大霖雨五十余日,魏有天下乃霁,将受大祚之应也。”

  

  蒙

  《释名》曰:“蒙,日不明,蒙,蒙蒙然也。”京房曰:“臣私禄及亲,兹谓罔辟,厥异蒙行。善不请于上,兹谓祚福,蒙一日五起五解,辟不谋臣,臣辟异道,上蒙下雾;立嗣子疑,兹谓动欲,蒙赤,日不明;利邪以食,兹谓闭上,蒙大起,日不见,若雨不雨,十二日解;禄生于下,兹谓诬君,蒙微而小雨,已乃大雨;下相攘善,兹谓盗明,蒙黄浊;下陈功于上,兹谓不知,蒙微而赤,风鸣条,夜复蒙,不解。”《春秋潜潭巴》曰:“大蒙三十日,群猾起。”《抱朴子》曰:“若蒙气围城,或入于城,则外兵得入;若蒙气从内出,主人出战。”《尚书中候》曰:“桀无道,地吐黄,黄是蒙也。”《礼记月令》曰:“仲冬行夏令,气蒙冥冥。”《演孔图》曰:“猾待期,则赤蒙沾冠。”《黄帝占》曰:“凡连阴十日,昼不见日,夜不见月,乱风四起,欲雨而无雨,名曰蒙,臣谋君。故曰:久阴不雨,臣谋主。”郗萌曰:“蒙雾者,邪气也,阴来冲阳,奸臣谋君,在天为蒙,在人为雾。日月不见,为蒙;前后人不相见,为雾。”《荆州占》曰:“夜蒙昼明,臣谋政;昼雾夜明,臣得伸志。”

  

  开元占经卷一百零二

  

  雷

  《易说卦》曰:“震为雷,动万物者,莫疾乎雷。”《河图始开图》曰:“阴阳相薄为雷。”《河图帝通纪》曰:“雷,天地之鼓也。”《洪范五行传》曰:“雷者,诸侯之象也。”《河图》曰:“黄帝以雷精起。”《尚书中候》曰:“秦穆公出狩,天震大雷,下有火,化为白雀,衔丹书,集公车。”《史记》曰:“高祖母刘媪,尝息大泽之陂,梦与神遇,时雷霆冥晦,见蛟龙于其上,已而有娠,遂产高祖。”《元命包》曰:“阴阳为雷。”京房曰:“凡雷者,阴阳合和,震动万物,使各戴其元而起,故雷以动,闻百里,或闻七十里,或闻五十里,或闻二十里,各应其德而起,以应人君行之动静。或雨且雷,和气令雷,声或殷殷轹轹,风雨微,皆阴阳和,利稼之雨,象君臣百姓和合也。”《论衡》曰:“图画之士,图雷之状,累累如连鼓形,又图一人若力士之容,谓之雷公。”京房曰:“雷者,月当有效于消息,以为主声闻于人,雷之为政,大壮始,君臣强,从解起。”《风俗通》曰:“雷已发声,作酱,令人肠中雷鸣,故雷不作酱也。”京房曰:“雷起干宫,人民多疾病;雷起坎宫,国邑多雨;雷起艮宫,禾好枲长,五谷贱;雷起震宫,五谷暴贵,多伤;雷起箕宫,雨霜伤五谷;雷起离宫,夏少水,旱,蝗虫;雷起坤宫,蝗虫害五谷;雷起兑官,兵起,铜铁贵;雷起水门,流潦滂沱;雷起天门,人不安;雷起石门,蝗虫食,大凶;雷起木门,棺木贵,岁大熟;雷起风门,霜禾伤;雷起金门,铜铁贵;雷起火门,夏旱,蝗虫食;雷起土门,五谷贱,鱼不长;雷起鬼门,人民常暴死。春始雷东方,东方五谷尽熟,人民蕃殖,以夜雷,岁半熟;雷始南方,岁小旱,夜雷,大旱,籴倍,种不成;雷始西方,谷小熟,有虫,夜雷,六畜病;雷始西方,五谷不熟,有曝骨其野,马牛大病,夜雷,赤地千里,籴贵;雷始北方,海水出,百川皆流溢,五谷不成,夜雷,百川皆溢。春不雷而霜,树木以风落,皆为人疾病。春三月,甲子、己壬、戊寅、辛卯、戊午,有雷霹雳石,其下有兵;春夏甲子、丙寅、戊子,有雷杀人,有将军在外大战,期不出三十日;夏三月,雷电不闻,多疾病,害五谷;夏三月甲子、己壬、戊寅、辛卯,疾风雷,其在城坏军,在外大战。戊子雷,云露变,土易民,以其雷入月深浅,日当一月,或当一岁,不出其月,必有亡国、死王;庚子雷,必有恶令,期不出三十日,或日有令;庚午日雷,不出其月,兵起;甲子雷,亦兵矣。春己壬、丁壬,夏甲午、壬戌、己亥、丁未,冬甲寅。又曰:春戊寅,夏戊申,冬戊子,不雨而雷,雷之所建有所将流血。戊子雷,雨三日止,其下大战,不雨而雷,外兵必归,不雨而雷,兵起必阻。王者动事不时,正月大雷;动事不明,但雷而不电。当雷不雷,太阳弱,此君弱臣强,臣夺君政,故春分之后,雷不发声,君当扬威武,退强臣,正治道,当发声矣。人神德隆,雷鸣盛春。秋分雷,春分不雷;秋分不雷,春分雷。春过一日,秋亦过一日。春雷不发,秋雷不藏,君死国亡。冬雷上朔,皆为所当之乡,骸骨盈野,夜雷亦然。冬雷者,阳气之盛应之,各以雷之日,知何方鸣。东方各以其辰为方。冬三月,有大雷闻千里者,人君绝令;霹霹者,以兵去;温者,以弱去矣。天冬雷,地必震,教令挠,则冬雷,民饥。冬雷不蛰,兹谓自藏,万物化不成。”《天官书》云:“无云而雷,是谓天狗,所当之国,必有甲兵,王国偏虚。冬雷而星下,胡蛮之王死中野;不雷而星下,其国兵起。又曰:冬雷而星不下,当日之国王死其所;冬雷屈折,不及三年,有兵丧,有更政;天无云而雷者,此君无恩泽于百姓,国将易君,万人不静,小人失命,雷声掩掩,状如欲息,雨疏无风,此人君深念忧百姓。又曰:雷或一声而止,此人君出令重也。雷而不雨,此人君欲动,其事无补于百姓,有风,令行;无风,令不行。雷风雨霹雳丘陵者,逆先人之令;雷或霹雳,大风甚雨,发屋折木,此皆小人处位,贤士隐;雷雨大风霹雳,此皆人君用谗言,刑杀正人。上下不和,岁少雷。雷不雨者,有声无实也,士走。霹雳,破害也。贤人兴道,雷止其处,不然夜半雷,一闻其声,若电无雷,皆为人君绝令,一名枉矢。雷或霆,此人君动令,下不蔽欺明君。雷,蛟龙出,国有贤士,止言不诎者,阴中阴也。雷之发声,于坎多水,于艮山崩,于震多风,于箕必大风起,于离大旱,于坤土功,于兑兵起,于干天象。雷声或格格,雨下籍籍,此人君施,百姓侮之。雷声深轹轹,状如欲伏,雨疏无风者,此人君深忧念百姓。入震卦,雷一闻声后不复闻,若有电无雷,皆为人君绝令,亦名枉矢。雷如聚火而徙,此人君且绝之象。雷电皆生火,有所击,极阴生阳也。雷或霹雳无风雨者,此皆刚柔不均,激气并作,此君臣相忿争,恶令暴出。雷或霹雳甚大风雨俱至者,此皆乱令大作,以动百姓。雷声或在南,或在北,或在西,或在东,此人君为政不知所去就也。先雷后雨,不湿土;先雨后雷,屋舍崩溃。”《师旷占》曰:“春雷始起,其音柏柏格格霹雳者,谓雄雷,旱气也。其鸣依依音音不大霹露者,谓雌雷,水气也。春不雨,有雷音在地中,其所有兵起其下。”《礼记月令》曰:“春日夜分,雷乃发声,有不戒其客止者,生子不备必有凶灾。”《天镜》曰:“冬震,兵饥。”《晋中兴书》曰:“升平二年十一月,雷,是时皇太后临朝,政舒缓。”《洪范五行传》曰:“秦二世元年,无云而雷。雷,阳也;云,阴也。有云然后有雷,有臣然后有君也。无云而雷,示君独处,无人民也。”《河图》曰:“臣僭大者不犯主,则雷电击朝。”京氏《五星占》曰:“人君承用节度,即雷风以节;暴行威福,则雷霆击人。其救也,议狱缓死,则灾消矣。”京氏《对灾异》曰:“雷鸣,连而不绝者,此谓人君政事,民不恐惧。”又曰:“雷电俱出,或先鸣而后电者,此谓执法贪苛。”

  

  霹雳占

  《春秋繁露》曰:“霹雳者,金气也,其音商,故应以霹雳。”《说文》曰:“震,霹雳振物也。”《释名》曰:“霹雳,折也。所历皆破折;震,战也,所击辄破,若攻战也。”《范子计然》曰:“天者变化,行精气者也。令者,谓暴风雨霹雳也。”《晋朝杂事》曰:“元康七年,霹震破城南高媒石。高媒,中宫求子像也。贾后妒忌,将杀怀愍,天怒,霹雳之,贾后将诛应也。”《搜神记》曰:“扶风杨道和,夏于田中,值天雷雨,止桑树下,霹震击之,道和以锄格,折其左股,遂落地不得去,赤如丹,目如镜,手如牛,角长三尺余,状如六畜,头似弥猴。”《续搜神记》曰:“吴兴人章狗者,五月中于田中耕,以饭萝置菰里,晚饥求食而饭已尽,如此非一。后日于菰中伺之,见一大蛇偷食其饭,狗即以镬刈之,蛇便走去,狗乘船逐之,至一坂,有穴,蛇便入穴,但闻啼哭人云:斫某甲。或云:当何如?或言:符雷公,命霹雳杀奴。须臾云雨四合,震电伤狗,狗于是跳梁大骂云:天公,我贫穷展力耕垦,蛇来偷食我饭,罪应在蛇,反更来霹雳,许是无知,雷公若来,今当以镬斫汝腹破!须臾,云雨辄开,乃更还霹雳向穴,诸蛇死者数十。”《天镜》曰:“雷霆击宫庭中,大夫欲逆,不出五年,交兵流血。”《合诚图》曰:“霹雳击于殿,女宫急。”《潜潭巴》曰:“霹雳击宫室,君情泄,下有谋起。”《天镜》曰:“雷霆击宗庙,是谓天戒人君暴云,不出八年,削地夺国。”《春秋繁露》曰:“王言,下不从革,而秋多霹雳。”《天镜》曰:“雷电击贵人、从官、车骑,此乃人君惑于佞人,失众和。”《汉献帝纪》曰:“初平二年,无云而霹雳杀人。”《天镜》曰:“雷霆击贵人正殿,此谓重阳之戒,此佞人持政,不出六年,地削君亡。”《晋中兴书》曰:“元兴三年秋,永安王皇后自巴陵将设威仪入宫,天大雷震,人马一时俱悚。”《续晋阳秋》曰:“大元年,震含章殿四柱,杀内侍二人。”

  

  

  电

  《河图》曰:“激阳为电。”《易稽览图》曰:“阴阳和合,其电耀耀也,其光长。”《元命包》曰:“阴阳激为电。”《河图》曰:“大电绕枢星,炤郊野,感符宝而生黄帝。”《天官书》曰:“电者,阴阳之动也。”《庄子》曰:“阴气伏于黄泉,阳气上通于天,阴阳交争,故为电。”《释名》曰:“电,殄也,乍见则殄威也。”京房曰:“电生火,有所击,极阴生阳之象。”董仲舒曰:“太平世,电不眗目,𫕥示光耀而已。”

  

  霆

  京房曰:“凡霆者,金余气也,金者,内镜而外冥,人君即位,乃先敬让,而内尚贼心,阴行众物,举事发微,自以为明,虚言妄据,深依以考,凡事亦自以为能矣。故无云而霆,霆或为火者,此人君以暴罚也;霆或聚火者,光起而从,此人君将聚之象也;霆或中天而见,此人君自以为明也;霆或将如交蛇,光明之而一正者,此人君行明行直;霆或正赤,下至地而复上者,此人君听谗言也;霆或东西南北,皆有霆者,此人君行役,不避四时也;霆或正直而长,光明者,此人君行微,人不知曲直;霆或正黄泽者,此人君行明,虽得事实,取其中也;或雾而霆者,此人君默行,不得事实,而乱不息,下将不制;霆瞬瞬晖晖者,此人君质,不知自明也;霆或奕奕明之而复息者,此人君讥问内直言之事;霆或无云而以昏数见者,此人君诚以微言而以害人也,一云:默言;霆或将如蝶蛇,明久而微正者,此人君行不明,莫有非也;天阴不雨,但为霆者,此人君阴行,欲以来事实也。”

  

  开元占经卷一百零三

  

  历法

  上元甲子,距今麟德元年甲子,岁积二十六万九千八百八十,算外。上元甲子,距今大唐开元二年甲寅,岁积二十六万九千九百三十,算外。章岁,三万九千五百七十一。总法,一千三百四十。章月,四十八万九千四百二十八。半总,六百七十。章闰,一万四千五百七十六。辰率,三百三十五。闰分,一千二百一十四。(奇八)奇率,一十二。历周,四十四万三千七十七。旬周,六十。月法,二十九日,余七百一十一。弦法,七日,余五百一十二。(奇九)气法,一十五日,余二百九十二。(奇十)历法,二十七日,余七百四十三。(奇一)

  推朔端术:置上元甲子距今所求年,算以章月乘为岁分,章岁除为积月,余为闰余。以闰余减岁分为朔分,总除为积日,余为小余。(以天正小余灭朔分,余为总实。)求次朔,以月法加;求闰余,以闰余加;求弦,以弦法各加其朔;得上弦,以次转加望,下弦,及来月朔。

  推入历术,以历周去总实,余以变奇率乘之,满变小余。加其余,总法除为日,不尽为余命日,算外。即所求年天正恒朔入历日及余。

  求次朔及弦望准前术,(满历日及余奇则去之)求夜半入历,各以其恒小余减。

  推中气术,各以闰余加其恒朔小余,即其气节,以气法加。

  推加时术,各以六乘其小余,辰率除,残以五乘四百二,除为辰残。又以六乘,如前除为刻分。命时起子半算,即加时所在辰及刻分。

  求定气术,冬夏二至,即以恒气为定,自外各以气下消息数,息减、消,加其恒气小,(满若不足,进退其日。)各得所求。(加者为盈气,减者为缩气。定其盈缩所在,故曰定气。)

  推日中影及消息盈缩定数术,各置其所入气后气数,互相减,余以乘所入,如算十五,以各减其数为定。(前少加之,前多减之,其求入历,定迟速及星者仿此,入气十五,算者如十六。)

  推朔弦望盈缩经辰所入术,各以其日所入盈缩,定积。盈加缩减其恒经辰所入,余即各所求。

  推朔弦望定迟速术,置所入日迟速数,分后日数,互相减,余以入历日,余乘以总法,除得以加减迟速数为定。

  推定朔弦望术,各以其日迟速盈缩定数,历速减迟加,气盈如缩,减恒小余,满若不足,进退其日,命以甲子,算外,即各所求。

  推定月大小术,其定朔日名,十干与来月同者,大;不同者,小;月无中气者,为闰。(若正月交,有时正见者,消息前后各一两月,以定月以之大小,今亏在晦二,其弦望亦随事消息,月朔大小若过类三者,观定小余,近夜半者,量定其弦望,以五乘定小余,秒法除为刻,即各其辰所入刻数,皆减其晨刻,不尽为辰后刻,不满前刻者,从前日注于嗣后。)

  推土王术,置四季之节,加大余十二,小余二百三十五,即各其气后土王日。

  推没日术,气小余一千四百七巳上,以九十乘之;又以十五乘小分,从以减没分十二万二千三百五十七。余,以没法一千七百五十七,除为日,不尽为余,以日数加气大余,即各气内没日。

  推每定气初日夜半日所在定度术,各以其定小余,减其气日度分,命以宿次,即其夜半日度及分。求次日,日加一度,又各以其日躔差率,进加退减度分数。

  推朔望加时所在度术,各以定小余,加其日夜半日度分,即加时所在。

  推朔望加时月所在度术,朔加时日所在,为合朔。日月同度,加其望日,加时度一百八十二分百三十四四十二。

  推朔定日夜半月所在度术,各以其定小余,乘所入历日离程总法而一,为夜半后分,以六十七除,为度。余,为度分。以减其日加时所在夜及分,命以宿度。求次日各以离程加。(若至其朔,即别起其端,端不得团前而加之。)

  推定气日昼夜漏及日出没时,倍其气晨前刻及分,分漏法从刻为日不见漏,以减百刻为日见漏,加日见漏五刻,为昼漏刻,以昼漏刻减百刻,余为夜时刻。四刻十二分加晨前漏刻,命起于刻算外,即日出晨刻,以日见漏加日出辰刻,以次如前,即日没所在晨刻。(以二十五日除夜漏,得每更一算之数,以二刻三十六分加日没晨刻,即甲夜,即卯晨。又以更筹数加之,得甲夜一筹数,以次累满,晨去之,即五更筹所当晨刻及分也,以配二十一前夜漏漏法。)

  推昏明去中星度术,每日求其昼夜漏刻数,以乘岁实二百,乘总法而除之,得昏去其中星度。以减周天度,余为晨去中星度。以昏明去中星度,加其晨所在,即各其日中星度数。(其梗概粗举者,加其夜半日度,亦各其中中星宿度。)因求次日者,各置其日刻差七十三乘之,二百八十八而一,为度差,满十为度。冬至后加,夏至后减,随日加减,各得每日去中度。晨昏所距,日在黄道,中星准度以赤道。

  历日 离程 速数 历日 离程 迟数

  一日九百八十五 增一百四十四 速初 一十五日百一十 增一百一十八 迟二十九

  二日九百七十四 增一百一十七 速一百三十四 十六日八百一十九 增一百一十五 迟一百五十七

  三日九百六十二 增九十九 速二百五十一 十七日八百三十三 增九十五 迟二百七十二

  四日九百四十八 增七十八 速三百五十 十八日八百四十六 增七十四 迟三百六十七

  五日九百三十三 增五十六 速四百二十八 十九日八百六十一 增五十二 迟四百四十一

  六日九百一十八 增四十三 速四百八十四 二十日八百七十七 增二十八 迟四百九十三

  七日九百二 增九 速五百一十七 二十一日八百九十三 增四 迟五百二十一

  八日八百八十六 减一十四 速五百二十六 二十二日九百九 减二十 迟五百二十五

  九日八百七十 减三十八 速五百十二 二十三日九百二十五 减四十四 迟五百五

  十日八百五十四 减六十二 速四百七十四 二十四日九百四十一 减六十八 迟四百六十一

  十一日八百三十九 减八十五 速四百一十二 二十五日九百五十 减八十九 迟三百九十三

  十二日八百二十六 减百四 速三百二十七 二十六日九百六十八 减百八 迟三百四

  十三日八百一十五 减百二十一 速二百二十三 二十七日九百七十九 减百二十五 迟百九十六

  十四日八百八 初减一百二

  末减二十九 速一百二 二十八日九百八十五 减百三十四

  初减七十一 迟七十一

  二十日气中影消息数,盈缩数,晨前刻,(及分)昏去中度,定日度,及寄冬十一月,一丈二尺七寸五分,息初先盈,末三十刻八十二度二分,斗十二度。

  

  赤道度

  斗二十六 牛八 女十四 虚十 危十七 室十六 壁九 北方九十八度

  斗分三百二十八

  奎十六 娄十三 胃十四 昴十一 毕十六 觜二 参九 西方八十度

  井三十三 鬼四 柳十四 星七 张十八 翼十八 轸十八 南方一百一十二度

  角十二 亢九 氐十五 房五 心五 尾十八 箕十一 东方七十五度

    黄道度

  斗二十四

  及分 牛七 女十一 虚十 危十六 室十八 壁十 北方九十六度

  奎十七 娄十三 胃十五 昴十一 毕十六 觜三 参十 西方八十三度

  井三十三 鬼四 柳十四 星七 张十七 翼十九 轸十八 南方一百九度

  角十二 亢十 氐十六 房五 心五 尾十八 箕十 东方七十七度

  终率:一千九十三万九千三百一十三。奇率:三百。

  约终:三万六千四百六十四。奇:一百一十三。

  交中:一万八千二百三十二。奇:五十六半。

  亏朔:三千一百六。奇:一百八十六。

  望实:一万九个七百八十五。奇:一百五十。

  后准:一千五百五十三。奇:九十三半。

  前准:一万六千六百七十八。奇:二百六十三。

  推泛交分术,置总实,以终率去之,不足去者,奇率乘之,满,终率又去之,奇率约之,为天正恒朔夜半入交分。不尽为奇。(以天正恒朔小余,朔泛交分,交加分,即天正恒。)

  求望泛交分,以望实加之,求以朔者,以亏朔加之,满,约终去之。

  推朔望定交分术,以六十一乘定迟速数七十,七十七除之,所得为限数及入气盈缩,加减泛交分,为定交分。

  推入蚀限术,入交定分,如交中已下为月在外道,交中已上,以交中减之,余为月在内道。内外分如后准巳上,前准已上者,为入蚀限,望则月蚀朔入限。月在里者,蚀入限如后准已下,为交后分,前准已上,反减交中,余为交前分。置前后分,以一百一十二约之,为去交时数。

  推日月蚀所在辰术,如求律气,应加时法,得加时所去辰。月在冲辰蚀。昔非正见者,于日出及日没前十二刻半内其初末,以候之。

  求月在表朔蚀,准夏至初去交前后二百四十八分为初准已下,加则午正前后七刻内者蚀。又夏至前后,每一日损初准二分,毕于前后九十四日,各为每日变准。若变已下加时如前者蚀,又以末准六十,减初准及变准,余以十八约之,为刻准,以算。午正前后七刻数,百时准加时去时准内去交,如末准已下,前蚀。又置末准,每一刻加十八,为差准。加时刻去午正前后,如差准刻已下去交分,如差准已下者,甚蚀。秋分至春分,去交如末准已下,加时南方三辰者,二蚀。

  求月在里朔不蚀,准夏至日,去交一千三百七十三初为准,初准已上,加时午正前后十八刻,内或不蚀。又夏至后,每一日益初准一

  分半,毕前后九十四日,各为每日变准。以初准减变准,余,十而一为刻准,以减午正前后十八刻,余为时准。去交在变准已上,加时准,内或不蚀。

  推月蚀分术,置去交前后定分,冬交前皆去二百二十四;春交后去一百,交前去二百;夏不问前后去五十;秋交后去二百,交前去一百,不足去,蚀既。有蚀者,以减后准一百四而一,余,半已下为半弱,半已上为半强,命以十五满限,得月蚀之大分。

  月在内道蚀,(初起东南,蚀甚西南。)月在外道蚀。(初起东北,食甚西北。十三分巳上正东起,皆据正南而言之。)

  推日食分术,月在内道,冬至毕雨水,秋分毕大雪,以五百五十八为差。(日入春分巳后,日损六分,毕芒种。)日夏至初日无差。(自后日益六分,毕白露。)

  置去交前后定分,皆以差减,不足减,反减差为不蚀余。小满毕小暑,加时午正前后七刻外,去不蚀余,一时三刻内即加一时。大寒毕立春,交前五时外。大暑毕立秋立后五时外,皆去不蚀余,一时五时内,即加一时。月在外道,冬至初日无差,自后日益六分,为毕雨水。自入春毕白露,皆以五百二十二为差。(自入秋分巳后,日损六分,毕大雪,所损为差。)

  以差加去交定分,为蚀分,以减后准,余,为不食分。各置差十五约之,以减一百四,余,为定法,以除不余分,得为分余,半法已上为半强,已下为半弱,以减十五,余。为蚀之大分。

  

  

  月在内道日蚀。(初起西南,蚀甚东北。)月在外道日蚀。(初起西南,食甚东南。十三分已上正西起,亦据正南方而言之也。)

  推日月蚀亏初及复末时刻术,置朔望蚀大分为率,五已下增二,已上增三,十已上增四,十三分已上增五,为蚀用刻。以四乘,十除,得减蚀甚刻为亏初。又六乘,十而一,以加蚀甚刻,为复末辰刻。(其日蚀甚初末更筹,因其日月所入辰刻及分,依前定气所遇夜刻更筹术,求其初末及其时更筹。)

  岁星:率,五十三万四千四百八十二。奇,四十五。

  伏分,二万四千三十一。奇,二十二半。

  荧惑:率,一百四万五千八十。奇,六十。

  伏分,九万七千九十。奇,六十。

  填星:率,五十万六千六百二十三。奇,二十九。

  伏分,二万四千八百四十一。奇,六十四半。

  太白:率,七十八万二千四百四十九。奇,九。

  伏分,五万六千二百二十四。奇,五十四半。

  辰星:率,一十五万五千二百七十八。奇,六十六。

  伏分,二万六百九十九。奇,三十三。

  木终日:三百九十八。余,一千一百六十二。奇,四十五。

  火终日:七百七十八。余,一千二百二十。奇,六十。

  土终日:三百七十八。余,一百三。奇,二十九。

  金终日:五百八十三。余,一千二百二十九。奇,九。

  夕见:伏二百五十六日。晨见:伏三百二十七日。

  余、奇、同终分奇。

  

  

  水终日:百一十五。余,一千一百七十八日。奇,六十六。

  夕见:伏五十二日。晨见:伏六十三日。

  余、奇、同终分奇。

  

  推五星平见术,各以伏分减总实,余以其星率去之。余反减率余总法,约为日。不尽,为余奇,即所求年天正恒朔夜半后晨夕见,见日算及余奇。(天正定朔进退日者,进减加一日为定朔半夜后星平见日及余奇,其金水二星,知得夕平见,其满晨见伏日及余奇者去之,余为晨平见之。)命起天正定月大小,去之,不满月,命日,算外,即各所求。

  推五星定见术,各置其星平见所入气,计日损益,满半总为日;不满为分,以损益所加减。讫,余以加减平见日及分,为半其日消息定数;息减消加之,即其定见分。

  岁星:(初见,去日起十四度)见入冬至,(旱小寒)减六日。(已后日损十七分)春分初日,平。(已后日加八十五分)立夏毕小满,加六日。(已后日损八十九分)夏至毕立秋,加四日。(已后日损百七十八分)自白露初日,平。(已后日减五十三分)小雪毕大雪,减六日。

  荧惑:(初见,去日十七度。)见入冬至初日,减二十七日。(已后日损六十三分)大寒初日,平。(自后日加四十二分)雨水毕谷雨,加二十七日。(自入立夏已后,日损一百九十八分。)立秋,平。(自入处暑已后,减百九十八分。)小雪毕大雪,减二十七日。

  填星:(初见,去日十七度。)见入冬至,(初日)减四日。(自后日益八十九分)大寒毕春分,减八日。(自入清明已后,日损五十九分。)小暑初,依平。(自后日加八十九分)白露初日,加八日。(自后日损七十分)秋分,加四日。(自后寒露已后,日损五十九分。)小雪初日,依平。(自后日减八十七份)

  太白:初见,(加八日,自后日损,去日十一度。)夕见,入冬至初日,依平。(自后日减一十分)惊蛰毕春分,减九日。(自入清明已后,日损一十分。)芒种,依平。(自入夏至后,日加一百分。)处暑毕秋分,减九日。(自入寒露已后,日损一百分。)大雪,依平。(自入大寒已后,日加六十七分。)立春毕立夏,加三日。(自入小满已后,日损六十七分。)晨见,入冬至,依平。(自入大寒已后,日加六十七分。)大雪,依平。晨见,入冬至,依平。(自入大寒已后,日加六十七分。)立春毕立夏,加三日。(自入小满已后,日减六十七分。)夏至,依平。(自入小暑已后,日减六十七分。)立秋毕立冬,减三日。(自入小雪已后,日损六十七分。)

  辰星:(初见,去日十七度。)夕见,冬至毕清明,依平。谷雨毕芒种,减二日。夏至毕大暑,依平。立秋毕霜降,应见不见,其在立秋及霜降二气之内,夕去日十八度外,三十六度内,有木火土金星已上者夕见,立冬毕大雪,依平。晨见,入冬至,减四日。小寒毕大寒,依平。立春毕启蛰,减三日。(其在启蛰气内,去日度如前,晨无木火土金一星已上者,不见。)雨水毕立夏,应见不见。(其在立夏气内,去日度如前,有木火金一星已上者,亦见。)小满毕寒露,依平。霜降毕立冬,加一日。小雪毕大雪,依平。

  推星见所在度术,置星定见日夜半日所在宿度,算及分,以定见余,加其夜半度分,乃以其星初见去日度数,晨减,夕加之,即星初见辰所在宿度。转求次日夜半星行所至,各以一日所行度及分,顺行逆减之,有小分以日率为母,小分满母,去从行分一,行分满半,总去,从度一,其行有益疾益迟者,副置一日行分,各以其差疾益迟,损乃加之。留者因前,逆则依减,得每日所至。(其五星后顺流退所终日度,各依伏求其去日远近消息日度之率,以定伏日所在,若注历,其日月及金水等,皆弃其分。)

  推平行度分,置定度,率以半总乘,有分者从之,以日率除,所得为一日行分。

  求差行初日行度分术,置定日,率减一,以所差分乘;半之,为差率,益疾,以差率减;益迟,以差率加,平行分,即初日行分。

  岁星:初顺,差行(先疾日益迟一分)一百一十四日。行一十八度。(五百九十四分)前留二十六日。旋退,差行(先迟益疾二分)四十二日。退六度十二分,又退(先疾益迟二分)四十二日,退六度。(十二分)后留二十五日。后顺,差行(先迟日益疾一分)一百一十四日。行一十八度。(五百九十四分,日尽而夕伏。)

  荧惑:(前日加加减度率,加疾率行限,减率。)前迟日率,度率,退,(率度率)后留,(日率)后疾。(日率行限)

  冬至(二百四十三依平) 百六十五 六十 二十五 六十三 二十二 十三(二百一十平行) 一百三 十二

  小寒(二百二十二依平平行) 一百五十五 同前 同前 同前 二十六 十五(一百九十五正行) 一百四十一 十七

  大寒(二百二十五依平行 一百四十七加四) 五十五 二十 同前 

  二十二 二十五(一百八十八日平行一百二九十四)

  立春(二百一十八减二一百四十同前) 六十 二十五 同前 十八 同前(一百六十八平行) 九十

  雨水(二百三减七差行二百一十五平) 同前 八百六十七  同前 同前

  惊蛰(二百一十五差行 一百三十二同前) 同前 同前 同前 十九(一百六十五平行) 同前 八十三

  春分(一百九十五差行一百一十七平) 同前 同前 同前(四百六十三) 同前(十七) 十八(百六十七差行) 八十八

  清明(一百八十八日前差行一百一十加二) 同前 同前 同前 同前 二十三(一百七十二差行) 九十三

  谷雨(一百八十四百一十八同前差行) 同前 二十四 同前 同前 同前(一百七十六一百七十七 九十八 九十八)

  立夏(同前同前差行同前加四十) 同前 二十三 同前 同前 同前(一百八十九 度行六十六日) 一百一十一

  小满(九日同前差行 同前同前) 同前 同前 同前 同前 同前 (一百四同前) 一百 二十六

  芒种(一百七十三平差 九十五同前) 二十四 同前 同前 同前 同前 (二百一十九十四日同前 二百四十一 一百五十五)

  夏至(一百七十一六日同前平差行 九十三同前) 同前 二十五 同前 同前 同前 (十日 同前同前) 同前

  

  小暑(一百七十四平差行 九十六平) 同前 同前 六十 十四 同前 (五日二百五十三半度行五十日) 一百七十五

  大暑(一百七十九平差行 一百加四) 同前 同前 五十六 十二 同前 (一百六十三同前) 一百八十五

  立秋(一百八十四平平行 一百六平) 同前 同前 五十七 十一 同前 (同前行半度二十日) 同前

  处暑(九十九半度行 加五十六日 一百一十一平) 同前 同前 同前 同前 (同前平行) 同前

  白露(二百一十四加十半度行四十四日 一百一十六平) 同前 同前 (同前十二日六十三) 十七 同前 (同前平行) 同前

  秋分(二百三十三半度行 同前同前) 百五十四半 同前 (同前二十) 同前 (五十一日 二百五十五平行) 一百七十七

  寒露(二百四十七同前平行 一百六十五同前平行) 七十五 三十 (同前九日六十六 同前二十) 四 (二百五十五平行) 一百六十七

  霜降(二百五十六八百二十五十九平差行 二百五十六 二百一百二十九 一百七十八一百八十一加四) 六十 二十五 (同前同前六日一百三七十 二百二十五平行) 一百五十七

  

  

  立冬(十三日同前平平行 同前同前 同前) 十七 (同前十二日六十七 同前二十一 二百二十五平行) 一百四十七

  小雪(二百五十八平平行 同前同前) 同前 同前 (同前八日六十三 同前十七) 同前 (二百一十五平行) 一百三十七

    大雪(二百五十平平行 一百七十二平) 同前 二十 同前 同前 同前 (二百五平行) 一百二十七

    前留,十三(前疾减日率者,以其数分益,比留及后迟日益。前疾加日率者,以其数分减,比留及后迟日益。) 后顺,迟差行(先迟日益疾二分)六十日。行二十五度。(前疾加度者,此迟依数减之,为定疾无加度者,此迟入秋分至立冬,减三度,入立冬减五度,后留,定日缩十三日者,以所缩日数,加此迟日率之。)

  推荧惑平率及变率术,各以其所入气数,与后气数互减,余计日以加减本率,皆为平率。(其后疾变率,与前迟盈缩,六十日,行二十五度,退行六十三日十五度者,以所盈缩日度,盈减,缩加之,唯退行度,即盈加缩减其差行者,前疾先疾,后疾先迟,各日益迟疾,分余,皆平行,后疾分,日尽而夕伏。)

  填星:初顺,差行(先疾,日益迟半分。)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九十分)前留三十六日。旋退,差行(先迟,日益疾退半分。)五十一日。退三度。(三十分)又退(先疾,日益迟退半分。)五十一日。退三度。(三十分)后留三十六日。后顺,差行(先迟,日益疾半分。)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九十分日尽而夕伏)

  太白:夕见,疾顺(入冬至毕立夏,入立秋毕大雪。)一百七十二日。行二百六度。(自入小满后十日益一度,为定度,初入白露毕春分,差行先疾,自益迟二分,自余平行。)夏至毕小暑,一百七十二日,行二百九度。(自入大暑已后,五日损一度半,气尽。)启蛰毕芒种,七日行七度。(自入夏至后五日,益一,毕于小暑。)寒露初日,二十三日行二十三度。(自后六日损一,毕于小暑。)顺迟,差行(先疾日益迟八分,前疾加度,过二百六度者,唯数损此度。)四十二日行十十度。夕留七日,夕退,西行十日,退五度。(日尽而夕伏)晨见,(初退)西行十日。退五度。(日退半度)晨留七。顺迟,差行(冬至毕立夏大雪毕气尽)四十二日。行三十度。(先迟,日益疾八分,自入小满已后,率十日损一度,毕芒种。)夏至毕寒露,四十二日行二十七度。(差行依前,自入霜降已后,气数益一度,毕于小雪。)平行。(冬至毕气尽,立夏毕气尽。)十三日,行十三度。(自行一度,自入小寒已后六日,益日及度各一,毕于启蛰,入小满,后七日损日及度各一,毕立秋。)雨水初日,二十三日行二十三度。(各后六日损度各一,毕于谷雨。)处暑毕寒露,无此平行。(自霜降后五日,益日及度各一,毕大雪。)度行一百七十二日行二百六。(前迟行,损不满三十度者,此疾依数益之,处暑寒露差行先迟,日益疾一分,尽余平行,日尽而晨伏。)

  辰星:夕见,顺行,十二日行二十一度六分。(日行一度,五百三分。)大暑毕处暑,十二日行一十七度一十分。(日行一度,二百八十分。)平行七日,行七度。(自入暑后二日,损日及度各一,入立秋无此平行。)顺迟,行六日,行七度。(四月行二百二十四分,疾行分一十七度者,无此迟行。)夕留五日。(日尽而夕伏)晨见,留五日,行二度。(四日行二百四分,自入大寒毕行于启蛰,无迟行。)顺迟行六日,平行七日,行七度。(日行一度,入大寒已后二日,损日及度各一,入立春无平行。)顺,疾行十二日,行二十一度。(六日一行度,五百三分。)前无迟行者,十二日,行一十七度一十分。(日行一度,二百八十分,各日尽而夕伏。)

  

  开元占经卷一百零四

  

  算法

  

  臣等谨案,《九执历》法,梵天所造,五通仙人承习传授,肇自上古,百博义二月春分朔,于时曜躔娄宿,道历景止,日中气和,庶物渐荣,一切渐长,动植欢喜,神祗交泰,棹兹令节,命为历元。

  窃稽开设法数,建立章率,述而不作,信而好古,窃简易之智陈,得希夷之妙术,河带山砺,久而逾新,藏往知来,挹而靡竭。尝试言之,盖以其国人多好道,苟非其气,虽曰子弟,终不传也。臣等谨凭天旨,专精钻仰,凡在隐秘,咸得解通,今削除繁冗,开明法要,修仍旧贯,缉缀新经,备列算术,目标如左,自作口诀,亦题目,附本章。

  算字法:样(一字、二字、三字、四字、五字、六字、七字、八字、九字)点,右天竺算法,用上件九个字,乘除其字,皆一举礼而成。凡数至十,进入前位,每空位处,恒安一点,有间咸记,无由辄错,运算便眼,趁须先及历度。

  右天竺度法,三百六十。权符管律,更无奇剩。(中国胜五度四分度一,今斗(阙)家术源天竺,则弃没日,不入历度。中国则收没日,推日历度。由是度数不合,彼此有异。又凡称没者,虚数之谓也。所以二十四气,遇没十六日移节,在漏刻,遇没,十日移然。天地所产,人最灵焉,骸骨之数,有法象乎,玩同管律,理亦详矣。)

  推积日及小余章:(闰及甲子算、七曜直等,在术中。)上古积年,数太繁广,每因章首,遂便删除,务从简易,用舍随时。今起明庆二年丁巳岁二月一日,以为历首,至开元二年甲寅岁,置积年五十七算。(甲子五十算)术曰:置积年。(假令推开元二年甲寅岁,事置五十七算为积年;若推向前一年癸丑岁,事即减一算;若推向其年三月五日事,既历后一年,乙卯岁事,即加一算,他皆仿此。)以十二乘之,加自入年已来所积月。(假令推其年三月五日事,即历起二月一日为首,于二乘讫数上,更加一算,即是加入年所经一个月了。)加讫,重张位下,以七乘之;恒加一百三十二,以二百二十八除之,得闰月。(不尽,为闰余,既未满闰,弃之。)以闰月加上位,为积月,以三十乘之,加自入月已来所经日;(假令推三月五日事,即于三十乘讫数上,更五算,即是加入月所经五日了。)重张位下位,十一乘之,恒加差四百二十九,一百六十九以七百三除之,得自入历已来所经小月。(其小月,梵云欠夜。)不尽为小余。(其小,梵云小月余。)以小月减上位,为积月。其小余及积日,各列为位,又置积日,以六十除,弃之余。从庚申算上命之,得甲子之次,又置积日,以七除,弃之余,从荧惑月,命得之七曜直日次。(一算为荧惑,二算为辰星,三算为岁星,四算为太白,五算为填星,算定为日。)其七曜直用事法,别具本占。

  推中日章:凡在梵历,大例分积满六十,成一度;其度积满三十,成一相;其相积满十二,乘弃之,他皆仿此。(其相,梵音呼为星施,是聚义也。承前或译为次,或译为辰,今从相也;其度,梵音呼为薄伽,承前译为大分,今从度也;其分,梵音呼为立多,承前译为小分,今从分也。)术曰:置积日重张位,下位以十二乘,以九百除之,得没度。(其没度,中国在历法为没日者是也。)不尽十五,除之,得没分。恒加差三十分,(其分薄六十成一度)以没度减上积日,又每退积日一,置为六十分,以没分减之;减余列为中日分位,其减讫积日,以三百六十除之,得自入历已来所经年;弃之(假令置积年五十七算,还只除得五十七。)余,以三十除之,得相,不尽为度。其相及度,与前所列中日分并之,置为日中位。(置位皆三重,从戴而列之,其下位列分,其中位列度,其上位列相,他皆仿此。)

  推中月章:术曰:置小余重张位,下位二十五余之,得者加上位;加讫,以六十除之,得度;不尽为分,其度分列为位;又置自入月已来所经日,(假令前推积日,加自入月五算,推此亦须准前数置止算。)以十二除之,以三十除之,得相,不尽为度。以其相及度,与前所列度及分并之,又与中日并之,置为中月位。

  推高月章:术曰:置积日,以九除之,得度;余以六十乘之,依前除之,谓亦九除也,得分;其度以三百六十除,弃之余以三十除之,得相,不尽为度,其相及度兼分列为位。又置积日,以六十除之,得分,(其分满六十,成一度。)以其分并前所列分位,恒加差十八相二十六度四十一分,一相十三度四十五分,置为高月位。

  推月藏章:(承前或译为月损益率)术曰:置中月,以高月减之,(如不是减于月中相位,上更加十二相藏之。)减讫,置为月藏位。

  推日藏章:(承前或译为日损益率)术曰:置中日,减二相二十度,(如不足减,于中月相位上更加十二相减之也,他皆仿此。)减讫,置为日藏位。

  推定日章:日段六:第一段,(三十五)第二段,(三十二)第三段,(二十七)第四段,(二十二)第五段,(十三)第六段,(五)右一段,每管十五度,两段管一相,凡在六段,用管三相。术曰:置日藏,若相及度位俱定,唯有分者;置分,以第一段三十五乘之,以九百除之,得分。(凡此分满六十成一度)恒视日藏位,(相定及一二三四五相者,命曰羖首;六七八九十及十一相者,命曰秤首。又,凡在梵历,相定是一相法一相,是二相法二相,是法,他皆仿此。)得羖首,即以此度分损中日位;得秤首,即以此分益中日位。(以度损益度以损益分)如是损益讫,置为定日位。

  推定月章:(承前为月或)月段六:第一段,(七十七)第二段,(七十一)第三段,(六十一)第四段,(四十七)第五段,(三十)第六段,(十)右一段,每管十五度,两段管一相,凡在六段,用管三相。术曰;置月藏,若相及度位俱定,唯有分者;置其分,以第一段七十七乘之,以九百除之,得分。(凡此分满六十成一度)恒视月藏位,(相定段一二三四五相者,命曰羖首;六七八九十及十一相者,命曰秤首。)得羖首,即以此度分损中月位;得秤首,即以此度分益中月位;如是损益讫,置为定月位。

  叙三相已下藏例:(日与月并同此法)置藏位,(若相定位,其度不满十五兼有入者,而置其度,以六十乘之内分,在梵历,是名通作分也,亦以第一段乘之,以九百除之,得分;其分命用,并亦准前。)置藏位,(若有十五度已上者,直将除弃十五度讫,十乘度内分也,他皆仿此。以次第二段乘之,准前除也,他皆仿此。以此第二段乘之,准前除之。凡言准前者,用旧术也;今亦用九百除之,他皆仿此。得分,其分加上位,不满六十成一度,其度及分命用,并已准前。)置藏位,(若有一相十五度已下者,直除去一相讫,即并到第一段,第二段为上位余,通分,内子以次段乘之,自余命用,并亦准前。)置藏位,(若有一相十五度已上者,直除讫,一相兼十五讫,即并第一段,讫至第三段,为之位,旬余命用,并亦准前。)置藏位,(若有二相十五度已下者,除讫,二相讫,而开列第一段,迄至第四段,为上位,自余命用,并亦准前。)置藏位,(若有二相十五度已下者,有除讫二相兼十五度讫,即列第一段迄至第五段为上位,自余命用,并亦准前。)置藏位,(若有三相更无余度分者,直弃三相讫,即并列第一段迄至第六段为上位,自余命用,并亦准前。)

  叙三相已上藏例:(日与月并用此法,凡在梵历,(阙)皆仿此。)置藏位,(若有三四五相者,别置六相,以减之,减余相度分至于排段命用,并亦准前。此承前(阙)云:傍五六相,以本减傍,去上张下,命用者是也。)置藏位,(如有六七八相者,直弃六相,余相度分至于排段,命用,并亦准前。)置藏位,(如有九十及十一相者,别置十二相减之,减余相度分至于排段,命用,并亦准前。)

  推昼刻及夜刻章:(梵历昼夜刻,共有六十刻,凡一刻即六十分。)刻段三:第一段,(一百六十)第二段,(一百三十二)第三段,(五十四)右一段,每管一相,凡在三段,用管三相。(至于排段别位,受及乘除,叙例命用,亦同前定日法。)术曰:置定日,若相空,即置其度,通作分;以第一段一百六十乘之,以一千八百除之,得分。(其分满六十成一刻)其分一,六十除之,得刻,不尽为分,恒加三十刻,置为夜刻分位。又恒别置六十刻,以所置刻及减之,减余刻及分,置为短刻分位。(凡春分后,昼渐长,夜渐短,其长刻昼也,短刻夜也,春分羖首也;秋分后,夜渐长,昼渐短,其长刻夜也,其短刻昼也,秋分秤首也。)其长刻及其短刻及分,合置为全昼全夜刻位。其全昼全夜刻及分,并各半之置为半昼半夜位。(置定日,若有一相,直弃一相,即列第一段,一百六十为上位,余通作分,以第二段一百二十乘,以一千八百除,自余命用,并亦准前。置定日,若有二相,亦直弃二相,并列第一段,第二段二百九十为上位,余通作分,以第三段五十四乘之,以一千八百除之,自余命用,并亦准前。)

  推月域章:(承前或译为明量,确据梵音,呼为勃夜,其义云月食限也。谓每经一昼一夜,月行吞得度数之量也。译为域者,亦得剂域之限也。此月域内兼日行,分合在其中。)术曰:置今日定月,以昨日定月减之,余通作分,凡置为月域位。(又法置七百九十为本位,又取通,乘月段以九乘之讫,直弃一位,余者恒视月藏三四五六七八相者,命曰蟹首;九十十一兼相位,定及一二相,命曰龟首。)蟹首益本位,龟首损本位,即是月域。

  推日域章:(承前译为日法,明量其义,日以减却日行分,故标日为前也。)日行分法,(相位定及一相、二相、三相,行分五十七;四相,行分五十八;五相,行分五十九;六相,行分六十;七相、八相、九相,行分六十一;十相,行分六十;十一相,行分五十九。)术曰:恒视定月相位,以前行分,于月域数内(假令相位空,即于月域数内减却行分五十七,他皆仿此。)减讫,置为日域位。

  

  推宿刻章:(宿法,于此术中,凡是宿,平等为八百分,天竺每以月临宿,占其日一,即休咎仍取其宿用事,又唯用二十七宿,命娄为始,失牛,终奎。其牛宿,恒着吉祥之时,不拘诸宿之例,别有占算法。)术曰:置定月,通作分,(谓三十乘内度,六十乘度内分,他皆仿此。)以八百除之,得已通宿次,余者是用宿。(假令除得为娄二百,胃三百,即是已过宿次,余者是所临毕宿用事也,他皆仿此。)以六十乘之,以月域除之,得宿刻。又乘,又除,(谓亦以六十乘,亦以月域除,他皆仿此。)得分,置其刻及分,为宿刻位。

  推宿断章:术曰:置半(阙)刻及分,兼全昼刻及分,以宿刻及分减之;先减夜刻,(谓从夜半子时,向亥申至于戌酉而减之。)如夜刻尽,余以减昼刻,(亦谓从酉向申未等而有减之也。)如减夜不尽,即直只减夜,不减昼也。知夜昼俱尽,入以减往夜刻。(谓从卯向寅丑等而减之也)如减往夜全刻亦尽,余以减往昼刻。(谓从酉向申等而减之也)凡减昼夜刻,至所止处,是正著两宿界中央刻时,(谓已遇宿位未所临宿之初也)以此时名宿断时,置其刻及分,为宿断位。

  推节刻章:(或译为著蚀时,或译为日节,中国名为加时,梵云即初,详意义如竹以节隔其间。今日一昼一夜(阙)其昨日一昼一夜相分,每刻之处,亦如竹节,由是名焉。)术曰:置定月,以定日减之,(如不足减,于定月相位上更加十二相减之。)减余通作分,以七百二十除弃之,(其弃者,是加自入月已来日,若少于本数,名未来节数,若多于本数,名过去节数。)余者名为节除,以六十乘,以日域除之,得节刻,不尽,又乘,又除,(凡言又乘又除,皆是依前数乘之,依前数除之。今此以六十乘,以日域除,他皆仿此。)得分,置其刻及分,为节刻位。

  推节断章:(谓正著蚀时也,亦是往日今日每两界中央分判检剂节断之处也。)术曰:置半夜刻及分,兼全昼刻及分,以节刻及分,一如取宿断法,减之,至所止刻,为节断刻时。(谓正著蚀时也)置其刻及分,为节断位。

  推均分章:(承前或译为月度分法,在梵历,此术九妙,朔下日月相及度分算三位,并均;望即度及分二位,均;弦即准只分一位,均;推得朔望均分路日月交蚀。)根法,(置定月以日定,减之,减余有六相者,弃有有相,余通作分,名为过去根法,如减余,通五相者,别置六相减之,减余作分,名为未来根法。)术曰:置根法以六十乘之,以日减除之;如是过去,以除得数损之日分;如是未来,以除得数益定日分。又以除得数加根法,以六十除之,得度不尽,为分;如是过去,损定月度分;如是未来,益定月度分。日月度分均平齐等,即并列之,置为均分位。又法:置节刻位,通作分,列为根法。术曰:置根法,以定日行分,(谓日域术中,相法之下,所标五十七等是也。)乘之,以三千六百除之,得分;其余损益,定日分。(其损益法,损之而得均者,即便损之;益之而得均者,即便益之。)又置根法,以日域乘之,以三千六百除之,得分;其分又以六十除之,得度,不尽为分;以其度及分损益,定月度分。(日若益之,月亦益之;日若损之,月亦损之。)如是损益讫,置为均分法。(俱损俱益,是均分也;一损一益,非均分也。)

  推阿修章:(承前或译为风,或译为蚀神,梵之日呼为罗睺。《释典》所云:“罗睺,阿修王,即此臣灵也。”又《河图》云:“暗虚值月,则月蚀;值星,则星亡;亦谓此怪灵也。”又诸曜则巡宿顺行,其阿修则巡宿逆转,掩蔽日月,以亦交蚀。)术曰:置积日,以六千七百九十四除之,得为已过遍数,弃之,余以十二乘之,准前除之。(谓亦以六千九百九十四除之也)得相;余以十三乘之,准前除之,得度;余以六十乘之,准前除之,得分;列为前位。又别置五相二十四度四十分,以其前位减之,(若不足减,于五相位上,更加十二相,减之。)减讫,余相度分,置为阿修位。

  叙日月蚀法:凡算蚀者,先置均分及阿修位,从前蚀之后,斗至六个月白博义,(天竺每月二博义,从月初至十五日,为白博义,从十六日至月尽,为黑博义。其博义,译云翅也。)十五日,月当交蚀之限,从前蚀后,斗至六个月黑博义,(月尽日也)日当交蚀之限,月或个月白博义蚀,或五个月白博义蚀,或十四日蚀,或十六日蚀。日或七个月蚀,或五个月蚀,或十六日蚀,日或七个月蚀,或五个月蚀。又,日蚀初亏,皆在西方,月蚀初亏,皆在东方,蚀既者,虽亦带隅,正方之数俱多也。(其正方,谓东西方也。)蚀鲜者,虽亦带隅,正方之数小也。又蚀所从方,进而亏黑,还于其方,退而放明也。又蚀色初至如烟,于时亦如烟,又蚀不尽,缺处黑;如尽,外赤色,中赤黑色。

  推间量府章:(日月有蚀,无蚀,及起亏方隅,并在此术中。)置均分,以阿修减之,(如不足减,加十二相于均分相位上减之。)记减,得羖首,为北行;(若得北行,其有日蚀,初起西北;其有月蚀,初起东南。)得秤首,为南行。(若得南行,其有日蚀,初起西南;其有月蚀,初起东北。)余者,置为间量府。(凡有蚀法减阿修讫,余者即是间量府也。如十二度已下,月即有蚀;十二度已上,无蚀。凡日蚀法减阿修讫,余者即是间量府也。兼有日成间量讫,有十二度已上,日即有蚀;十二度已下,无蚀。)如其加十二相,减阿修者还,却置十二相减讫蚀者,置为间量府;如其减阿修有六相已上者,置弃六相,余者置为间量府;如其减阿修讫,有五相已上者,别置六相减之,减讫,余者置为间量府。

  推月间量命段法:(凡一段,管三度四十五分,每八段管一相,总有二十四段,用管三相。其段下侧注者,是积段,并成三数。)第一段,(二百二十五)第二段,(二百二十四,并四百四十九。)第一相;第三段,(二百二十二,六百七十一。)第四段,(一百一十九,并八百九十。)第五段,(二百一十五,一千一百五。)第六段,(二百一十,并一千三百一十五。)第七段,(二百五,并一千五百二十)第八段,(一百九十九,并一千七百一十九。)第九段,(一百九十一,并一千九百一。)第十段,(一百八十三,并二千九十三。)第二相;第十一段,(一百七十四,并二千二百六十七。)第十二段,(一百六十四,并二千四百三十一。)第十三段,(一百五十四,并二千五百八十五。)第十四段,(一百四十三,并二千七百二十八。)第十五段,(一百三十一,并二千八百五十九。)第十六段,(一百一十九,并二千九百七十八。)第十七段,(一百六,并三千八十四。)第十八段,(九十三,并三千一百七十七。)第三相;第十九段,(七十九,并三千二百五十六。)第二十段,(六十五,并三千三百二十一。)第二十一段,(五十一,并三千三百七十二。)第二十二段,(三十七,并三千四百九。)第二十三段,(二十二,并三千四百三十一。)第二十四段。(七,并三千四百三十八。)术曰:置间量府,通作分,以二百二十五除之,得者为段。以其段下并数列为上位,(假令除得一,其第一段下无并,即直列二百二十五为上位;如其除得二,即例侧注并数四百四十九为上位;如其除得三,例侧注并数六百七十一为上位。他皆仿此。)余,以次段乘之。(假令除得三,例侧注并数为上位讫,即以第四段二百一十九乘之,他皆仿此。)以二百二十五除之,得者并上位,置为间量命。(非月蚀用之)

  推月间量法:术曰:置间量命,以四乘之,置为初位;又列置四万三千四十一,以月域除之,得者(假令除得五十一,即以五十一除初位。)以除初位,得度,不尽,六十乘之,依前除之,得分,置为月间量位。(如推日蚀例算日间星法)

  推月量法:术曰:置月域,以二乘之,以四十九除之,得度,不尽,以六十乘之,依前除之,得分,置是月量位。

  推阿修量法:术曰:置月域,以五乘之,以四十八除之,得度,不尽,以六十乘之,依前除之,得分,置为阿修量位。

  推阿修及月全位半位法:置阿修量与月量,并之为全位;又半之,为半位;其全位、其半位,各列为位。

  

  推蚀经刻法:(谓初亏至复满所经刻数也)术曰:置量,自相乘,(先以度自相乘,列为上位,又以分自相乘,以三上除之,加上位,凡三十分从度者,谓收半已上也。)又置半位,亦自相乘,(亦如收分法为之)置半位相乘讫数减之,减余以开方除之,(其开方,梵音云根法也。)得者,以六十乘之,又以日域除之,得刻;不尽,又乘又除,得分;其刻及分,二乘之,(谓位分也)置为亏满刻法。(又以其数加节断刻上,节断是,若初亏得此刻,通至复满时。)

  推月规法:(此术中,备载日月亏缺多少,及蚀既深浅等事。)术曰:置月量半,准其数,或用𬘩,或用木,为规限,绕作光明坛。又置间量,准其数,或以𬘩,或以木,从光明坛正中心向蚀方引出至末际,置为位。又起末际位,据为正中心,置阿修量半,准其数,或用𬘩,或用木,为规限,绕作黑暗坛,据黑暗坛掩著处,以定亏缺多少,蚀既深浅,一如其事。(若推日蚀掩规,置月量半,为光明坛,以日成间量府,得作间量者,为间量。以月量半,为黑暗坛,自余算术,并同月规法。)

  推蚀甚法:(谓蚀后更停,经一刻,或二刻,或半刻,方始退蚀放明也。)术曰:置阿修量半,以月量半减之,余又以月间量减之,(如其减间量尽,为蚀尽;如其减不尽,为蚀不尽。若尽即有蚀甚法,若不尽则无蚀甚法。)减余,以六十乘之,以日域除之,得刻,不尽,又乘又除,得分,其刻及分,二乘之,(谓倍也)置为蚀甚刻位。

  推蚀刻位:(谓左右用行数推步,蚀隅畔剂并图如左。)术曰:置间量,以九十乘之,以半位除之,得度,置为蚀行法。

  

  

  蚀行法:

  

  度二十分州

  

  度二十分州

  

  右先为八方,讫东西正中加一昼,各中通,以成十方。诸方各置四十五度,其东西二分头加一中昼,便是各半其方,即东西各四半方也。各置二十二度三十分,言触从北亏者,是从中道北入也;言从南亏者,是从中道南入也者。

   度四十五  西  度四十五

  

  南度四十五     度四十五北

  

   度四十五  东  度四十五

  

  度二十分州

  

  度二十分州

  

  若从东北隅入,月蚀即从东中道北行,以蚀行减方数尽,则蚀初之分。(南入法准此)若从西北隅入,日蚀即从西中道北行,以蚀行减方数尽,即蚀初之分。(南入法准此)

  推日量法:术曰:置日行分,(谓日减术先所标五十七等数)以六十乘之,以十一除之,得度,余以六十乘之,依前除,得分,置为日量法。

  推日蚀法:(凡云日蚀,太白从月,星伐阿修星;又并日月二为半位,其所用间量之,并以日间为之,日蚀术算,亦同月蚀也。)术曰:置节断刻位,通作分,谓六十乘刻内分也,别置之,为刻分位。

  推日上星驷法:术曰:置定日,以半夜刻及全昼刻并之,并讫,所行刻以减定日分行,减讫,置为日蚀出位。又别置三十度,以日出位度及分减分,(其减分法,退一度,破为六十分而减之。)减余,通作分,置为上虚驷。

  段法:第一段,(一百九十八)第二段,(二百三十二)第三段,(二百九十)第四段,(三百五十一)第五段,(二百六十)第六段,(三百五十八)右六段,从上向下,为羖首次;从下向上,为秤首;及置上虚驷,恒视日出相,得羖首、秤首次第;(假令日出相定,即得羖首也,谓即须用羖首第一段乘也,他皆仿此。)其段乘之,以一千八百除之,所得者,谓所得数也。以减刻分位,成减为一相,即以一相加日出相位。(日出位中度及分并弃之)即以次段减段,令用羖首第段弃上虚驷讫,即第刻分位乘三十,段二百三十二减之,又以一相准前加日出相位,又以其次段减刻分位,成减,又以一相加日出相位,视刻分位数,堪更减之,他皆仿此。至不成减止,余刻分位不成减,云余也。以三十乘,以所至段除,能止,从羖首加三相于星相位讫,即取决四段除之,他皆仿此。得此度不尽,以六十乘,依前除,得分,以所得度及分,并加日出位,加讫,即是节断。恒减三相,减讫,(羖首为北行,秤首为南行。)日间如是量府三相已上,准减相例为如之,为其相定及三相已下,总通作分,谓三十乘内度,六十乘度也。一如前推月间量命法为之,置为月间量命,以一百四十六数除之,所得为度,余以六十乘之,依前除之,所得为分,置为位。恒观月间量府,若羖首减,谓随方眼法。随方眼法:(其随方眼,中国用三十五分也。)若秤首以加随方眼法之置以位,为中命,置中命又一如前命法为之,置为后命,月域乘之,以五万一千五百六除之,所得为度,余以六十乘之,依前除之,所得分。所得度及分,恒视间量府,(谓均分,减阿修讫,间量府也。)得羖首减之,(亦为均分,减阿修讫,间量府也。)得秤首加之,(亦谓如均分,间量府也。)减阿修讫,置为日间量;(如十一度已下,有蚀;十一度已上,无蚀。)又并日月二量为全位,复半之,为半位,置半位自相至,又置日间量,亦自相乘讫,即以半位数内减却日成数,成减有蚀,不成减无蚀,余并一如蚀中叙。(凡在历大侧,如其分不足减,退度一,置为六十分而减之;如其度不足,退相一,置为三十度而减之;如其相不足减,加十二相而减之。)置上虚驷,恒日出相,依羖首、秤首次第,(假令日出相定,即得羖首也,谓即用羖首第二段乘也,他皆仿此。)以其段乘之,以一千八百除之,所得者,(谓所除得数也)以减刻分位,成减,为一相,即以一相加日出相位,(其日出位所有度及分并弃之)又即以次段减刻分位,(假令用羖首第一段乘上虚驷讫,即用以第二段二百三十二减之,他皆仿此。)成减,又以一相加日出相位,又以次段分减刻位,成减,又以一相加日出相位;每视刻分位数,堪更减段者,恒教此法,减而加之,至不成减止,余以三千乘,以所至段除之,日得度,不尽,六十乘,依前除之,得分,以此度及分并加日出位,(其日出位度分先并弃之,令以此度加及分,置之。)加讫,即是节断著也。其节断著恒减三相,减讫,(得羖首,为北行;得秤首,为南行。)置为日间量府。如其有三相已上,(谓日间量府有三相已上也)准减相例(其例在定日术后者是也)为之;如其三相已下,总通作分,(谓三十乘相内度,六十乘度内分也。)如推月间量命法为之,置为日间量命,以一百四十六除之,得度;余以六十乘之,依前除之,得分;恒视日间量府,若得羖首,即以此度分数内减却随方;(其随方眼,中国用三十五分。)若得秤首,即以此度分数内更并随方眼,置为中命;置中命,又再更一如前命法为之,置为后命;置后命,以月城乘之,以五万一千五百六十六除之,得度,余以六十乘,依前除之,得分;恒视间量府,(得均分,减阿修讫,间量府也。)得羖首,以此度分损之;(谓损其减阿修讫,间量府也。)得秤首,以此度分益之;(谓其减益阿修讫,间量府也。)如此损益讫,置为日间量位。其间量数,有十一度已下,日即占蚀;十一度已上,又并日月二量为全位,又半之,占无蚀;为半位,置半位自相乘,又置日间量亦自相乘,即以半位数,谓有相乘讫数也。内减却日间量数,谓自相讫数也。成减,有蚀;不成减,无蚀。自余术理咸悉,一如月蚀中术。

  

  开元占经卷一百零五

  

  古今历积年及章率:古今历上元已来,至今开元二年甲寅岁积。

  《黄帝历》上元辛卯,至今二百七十六万八百六十三算外。章岁十九,章闰七,章月二百三十五,蔀岁七十九,蔀月九百四十,蔀日二万七千七百五十九,元法四千五百六十,纪法一千五百二十,蚀月一百三十五,蚀法二十三,蚀岁五百一十三,蚀数一千八十一。

  《颛顼历》上元乙卯,至今二百七十六万一千一十九算外。章岁十九,章闰七。

  《夏历》上元乙丑,至今二百七十六万五百八十九算外。章岁十九,章闰七。

  《殷历》上元甲寅,至今二百七十六万一千八十算外。章岁十九,章闰七。

  《周历》上元丁巳,至今二百七十六万一千一百三十算外。章岁十九,章闰七。

  《鲁历》上元庚子,至今二百七十六万一千三百三十四算外。章岁十九,章闰七。

  前汉刘歆《三统历》上元庚戌,至今一十四万三千九百三十四算外。章岁十九,章闰七,日法八十一,统法一千五百三十九,朔望会一百三十五,元法四千六百一十七。冬至牛初,岁星一百四十四年起一次,岁数一百四十四,周数一百四十五。

  后汉《四分历》上元庚辰,至今九千九百九十五算外。元法四千五百六十,纪法一千五百二十,纪月一万八千八百,蔀法七十六,蔀月九百四十,章法十九,章月二百四十五,周天一千四百六十一,日法四,蔀日二万七千七百五十九,没数二十一,通法四百八十七,没法七,(亦为章闰)日余一百六十八,中法三十三,大周三十四万三千三百三十五,月周一千一十六。

  吴刘洪《乾象历》上元己丑,至今七千八百八十五算外。干法一千一百七十八岁,会通七千一百七十一,纪法五百八十九,周天二十一万五千一百三十,通法四万三千二十六,通数三十一,日法一千四百五十七,岁中十二,余数三千九十,章岁十九,没法一百三,章闰七,会数四十七,会岁八百九十三,章月二百三十五,会率一千八百八十三,朔望合数九百四十一,会月一万四千四十五,纪月七千二百八十五,元月一万四千五百七十,月周七千八百七十四,小周二百五十四。

  魏韩诩《黄初历》上元壬午,至今三万二千七十二算外。章岁一十九,章闰七,纪法二千八百八十三,斗分一千二百五,周天一百七十八万三千五百,日法一万二千七十九,经六千四百九,月法三十五万六千七百。

  魏杨伟《景初历》上元壬辰,至今四千五百二十三算上。元法一万一千五十八,纪法一千八百四十三,纪月二万二千七百九十五,章岁十九,章月二百三十五,章闰七,通数一十三万四千六百三十,日法四千五百五十九,余数九千六百七十,周天六十七万三千一百五十纪日,岁中一十二,气法一十二,没分六万七千三百一十五,没法九百六十七,月周二万四千六百三十八,通法四十七,会通七十九万一百一十,朔望合数六万七千三百一十五,入交限数七十二万二千七百九十五,通周一十二万五千六百二十一,周日日余二千五百二十八,周虚二千三十一,斗分四百五十五。

  晋刘智《正历》上元甲子,至今九万七千八百五十算外。章岁十九,章闰七,纪日一百四万九百五十三,交会通六百一十万九千一百七十四,纪岁二千八百五十,冬至斗二十一,纪月三万五千二百五十,余一万八千七百三。

  《姜岌历》上元甲子,至今八万四千一百七十算外。章岁十九,章闰七,纪二千四百五十一,斗分六百五,日法六千六十三,经余三千二百一十七,历余三千三百六十二,冬至在斗十七。

  《梁赵历》上元甲寅,至今六万一千七百四十算上。元法四十三万二千,纪法七万二千,蔀法七千二百,章岁六百,章月七千四百二十一,(亦曰时法)章闰二百二十二,周天二百六十二万九千七百五十九,(亦曰通数)余数三万七千七百五十九,斗分一千七百五十九,日法八万九千五十二,(亦曰蔀日)月周九万六千二百五十二,小周八千二十二,会数一百七十三,度余二万七千七百一十九,会虚六万一千三百三十三,交会差一百四十七,度余三千三百一十一,迟疾差六百余四千五百三十,周日二十七日,余四万九千三百八十,周虚三万九千六百七十二。

  宋何承天《元嘉历》上元庚辰,至今五千九百七十四算外。章岁十九,章闰七,纪法六百八,日法九百五十二,历余四百一十七,经历三百九十九,度法三百四,度分七十五,会月九百三十九,会数一百六十,雨水室二度。

  宋祖冲之《大明历》上元甲子,至今五万二千一百九十算外。元法五十九万二千三百六十五,纪法三万九千四百九十一,章岁三百九十一,章月四千八百三十六,小周五千二百二十七,章闰一百四十四,闰法十二,月周五十二万七千九百二十七,日余十六万九千七百七十五,月法十一万六千三百二十一,日法三千九百三十九,岁分一千四百四十二万三千八百四,岁余九千五百八十九,余数二十万七千四十四,没分三百六十万五千九百五十一,没法五万一千七百六十一,周天一千四百四十二万四千六百六十四,度分一万四百四十九,差八百六十,行分法二十三,小分法一千七百一十七,通周七十二万六千八百一十,会周七十一万七千七百七十七,通法二万六千三百七十七。

  梁武《大同历》上元甲子,至今一百二万五千八百七十算外。章岁六百一十九,日法一千五百三十六,纪法三万九千六百一十六。

  

  

  后魏张龙祥《正光历》上元壬子,至今一十六万七千九百四十二算外。章岁五百五,章闰一百八十六,章月六千二百四十六,蔀法六千六十,斗分一千四百七十七,纪法六万六百,统法十二万一千二百,元法三十六万三千六百,日法七万四千九百五十二,周天分二百二十一万三千三百七十七,气法二十四,经月大余二十九,(小余三万九千七百六十九)会数一百七十三余二万三千二百八,含通一千二百九十八万九千九百四,周日二十七,余四万一千五百六十二,通周二百六万五千二百六十六,小周六千七百五十一,月周八万一千一十二。

  东魏《兴和历》上元甲子,至今二十九万四千一百七十算外。章岁五百六十二,度法一万六千八百八十,章闰二百七,斗分四千一百一十七,日法二十万八千五百三十,余十一万六百四十七,周天六百一十五万八千一十七,历余一十万五千六百三十一,会数一百七十三,日余六万七千一百一十七,木终余一万五千六百八,火终余一万五千一百四十三,土终余九百八十一,金终余一万四千五百二,水终余一万四千八百一十八,冬至斗。

  《刘孝孙历》上元甲子,至今四十三万五千二百三十算外。章岁六百一十九,元法一十六万九百四十,纪法九千四十七,日法一千一百四十四,岁余一千九百六十六,虚分六千四百七,差分五百九,度法二万四千一百四十一,行分三十九,会月二千一十三,会率三百四十一,周法三万四千三百二十,历朔差分六万七千四百四十二,冬至命度,起危前五度。

  齐宋景《天保历》上元甲子,至今一十一万六百九十算外。元法一百四十一万九千六百,纪法二千三万六千六百,蔀法三万三千六百六十,(亦名日度法)章岁六百七十六,(亦名日度法)章闰二百四十九,(亦名闰法)章中八千一百一十二,章月八个三百六十一,日法二十九万二十六百三十五,周天八百六十四万一千六百八十五,(亦名通数,亦名蔀法,亦名没分。)余数一十二万四千八十七,(亦名没分)斗名五千七百八十七,岁中十二,气法二十四,会数一百七十三,余九万一千五十八,会通五千七十一万六千九百一十三,会虚二十七万一千五百七十七,周日二十七,余一十六万二千二百六十一,通周八百六万三千四百六,周虚一十三万三百七十四,小周九千三十七,月周三十一万六千二百九十五,望十四,余二十二万三千九百五十三半,交限数一百五十八,余一十五万九千七百三十九半,经月二十九,余一十五万五千二百七十二,虚分十三万七千三百六十三。

  

  周甄鸾《天和历》上元甲寅,至今八十七万五千九百四十算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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