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弄一件容易弄错的事。今天很多人知道的「神探狄仁杰」,不是正史里的狄仁杰,也不是中国人先造出来的。
正史里的狄仁杰,字怀英,并州太原人,是唐代的宰相。他在武则天时期两度拜相,做过大理丞、侍御史、宁州刺史、地官侍郎同平章事。这几行字看起来平常,但要说清楚:他的本事在政治上,不在查案。
史书里也没有「神探」的事迹。只有一句最接近的记载:他做大理丞的时候,一年之内把积压的案件办完,涉及一万七千人,没有一个人说冤枉。
注意这一句的性质。它说的是清积案、办得快、判得公,不是「从蛛丝马迹里找出真凶」。一个案子已经在他桌上了,他要做的是把是非理清——这和侦探站在案发地问道「谁干的」,是两回事。
但「大理丞」这个职位确实给了他一样东西:审案的经验和名声。后来写小说的人要找一个清官来当主角,就顺着他这一段往上加东西了。
再说他这一生的转折。他做过一件很硬的事:武则天晚年,他力劝她把政权还给李氏。这件事在《旧唐书》里有记载,谈得很清楚。也因为他站得稳,后来的人敬重他。
他还有一段几乎丧命的经历。来俊臣是武则天时期的酷吏,专以罗织罪名、严刑逼供办事,一时朝臣人人自危。他诬告狄仁杰谋反,狄仁杰下狱之后承认了罪名——然后用别的方式把自己的实情递了出去,才免于一死,被贬到彭泽做县令。后来他又回到朝中,再度拜相。
这一段可以用来理解当时政治的样子:诬告与酷刑是常规手段,能不能活下来,一半靠机遇,一半靠处置得当。
现在说小说。
清末有一部小说,叫《武则天四大奇案》,又名《狄公案》,共六十四回。作者是谁,不知道。
它的前半部分,写狄仁杰做昌平县令时办的四个案子;后半部分,转到宫廷里的争斗。「四案」加「宫廷」,前半是侦探小说,后半是政治小说——这种拼接本身就很特别。
这本书的影响一直限于中文读者圈。真正把它推出去、甚至推成「世界知名的中国神探」的,是另一个人。
他叫高罗佩,荷兰人,汉学家,也是外交官。他早年在日本任外交官的时候读到了《武则天四大奇案》。1949 年,他把这部书的前三十回译成了英文。
接下来是必须讲清楚的一层:此后他自己动手写了一系列以狄仁杰为主角的英文小说,前后二十多部,这些都是二十世纪中叶的现代创作。
所以这里有两个完全不同的东西,不能混为一谈:
第一,清末那部《武则天四大奇案》。它是公有领域的作品,谁都可以读、可以印、可以改编。本页讲的就是它。
第二,高罗佩自己写的那一系列。它们是有版权的现代作品,不在公有领域。本页不引用、不转述其中任何内容,只说明它存在、以及它和清末小说不是一回事。
把这两件事分开,读的时候才不至于把「高罗佩写的狄公」当成「中国传统里的狄公」。后者要薄得多,也朴素得多。
那么清末那部书里的狄公是什么样子?
第一,他是县官,不是朝臣。书里他坐在县衙里问案,带着属下的差役,一桩一桩地办。这个位置很重要:县官是「父母官」,既管审案也管民生,所以这类小说里,断案和治民是连在一起的。
第二,他的办法以「问」与「验」为主。查验现场、盘问当事人与邻里、比对供词之间的破绽,再用计试探。这不是从细节里做逻辑推演,而是靠反复地问、反复地对,把谎话问出漏洞来。
第三,断案之后要有交代。案子破了,还要论罪、发落、安抚受害之家。「断」字里含着「了」的意思——公案小说的结尾往往是秩序恢复,而不是悬念留白。
第四,书里少不了怪力乱神。托梦、显灵、鬼语一类的桥段常被用来推动情节。这一点今天读来会觉得别扭,但它反映的是当时人的世界:断案者面对的,是被害人的怨、旁人的怕、和说不清的事。
如果今天读它,可以试三个读法。
第一,读「史与书」的落差。先读《旧唐书》本传,再读小说。你会发现小说给这个人加的东西,几乎全是「办事能力」——史书写他有政声,小说就把政声变成破案的本事。这是民间修史的一种方式。
第二,读「版权分层」。这是这一篇最实用的一课。同一个人物,清末的小说和二十世纪的现代创作,性质完全不同:一部公有,一部有主。分清这一点,不只是法律意识,更是读书的方法——不然会把不同时代的想象混成一件东西。
第三,读「中国的公案与西方的侦探」的区别。中国的公案小说靠问、靠验、靠人情;西方的侦探小说靠推演、靠细节、靠一个人坐在椅子上想。两种写法背后是不同的制度设想:这边的关键是「有没有一个好官」,那边的关键是「方法是否可靠」。
最后说一句。这一篇最有意思的地方,是它的传播路线:一个唐代宰相,在清末被写成县令,在二十世纪中叶被译成外文,然后由那位译者自己动手,把他写成了另一种样子。一个故事离开本土之后会长成什么样,这件事本身就是很好的题目。读书的时候,把每一站都标清楚,就不容易走错门。